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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量: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行政运行效率,促进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化,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登记

(一)学院各类公务车辆(含校车)一律实行使用登记和加油登记制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因公务需要使用学院公务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学院车队确认登记后,方可用车。

(三)学院车队必须对学院各类公务车辆使用和加油情况做好登记,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并以月报表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报送。

二、车辆调配

(四)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筹,由车队队长具体负责用车调配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或顺路的,车队调配车辆时要尽可能并车。

(五)党政办公室根据教职工上下班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校车运行时间和线路。校车原则上只供教职工上课、上班使用。学院其他部门安排非日常工作的活动(如开大会、集中学习、监考、外出考察等)需要使用校车,需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派车。

(六)党政办公室要以“效能优先、兼顾公平”为出发点,保证学院领导、教职工市内日常接送用车、重要公务及重大活动用车,坚持大事先用、小事缓用的车辆安排原则。 

(七)原则上不允许私车公用。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车辆或者租赁校外车辆,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到党政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填写《用车单》,否则一律不予报销车辆费用。

(八)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车辆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如确需用车,使用部门或个人应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节假日期间,学院领导公务用车,驾驶员要电话向车队队长报告备案,并按规定方式登记车辆使用和加油情况,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三、车辆维修保养

(九)驾驶员应对属于本人管理的车辆(由党政办公室安排)进行保养维护。驾驶员应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后,由负责管理该车辆的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修理申请,车队队长和修理厂技术员检查鉴定并提出修理方案,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将车辆送到学院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十一)车辆在长途行驶途中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可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直接送修。

(十二)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场,并对修理厂更换是否纯正配件、是否按维修规程予以核实。维修详细清单,由车队队长负责保存。

(十三)车辆维修保养后,凭车辆维修保养清单及负责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队队长签字证明的发票,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凡维修保养费用超过2000元(含)的,须按照学院大宗物品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 

(十四)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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